申請輔導之商圈組織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人民團體法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治條例核准立案之商圈組織。
二、商圈基本資料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111年3月20日前函送至主辦單位備查。
三、109年9月21日至111年3月20日期間依法召開理監事會議或會員大會,且會議紀錄經主管機關備查。
四、申請之商圈組織及參與店家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主辦單位其他專案輔導或輔導計畫,以及不曾獲得經濟部商業司「中小型店家數位轉型補助方案」及其他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相關計畫之補助。
五、 資訊服務廠商:(須符合以下資格)
◆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登記之營業項目包含「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之事業。
◆ 為符合本須知定義之資訊服務廠商。
◆ 具有雲端解決方案銷售或營運實績
◆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雲端解決方案:由提案商圈及協同提案之資訊服務廠商提供雲端伺服器及應用程式,供參與店家透過網際網路執行特定運作功能(包含但不限於:存取、記錄、統計、分析、運算等功能)之平台或資訊應用服務等。提供之內容必須包括雲端解決方案使用至少5個月以上及相關教育訓練、技術諮詢或客戶服務等。
六、協同提案單位之資訊服務廠商不得屬陸資企業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協同提案單位之資訊服務廠商不得屬陸資企業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 陸資企業:指經經濟部登記之陸資公司或經各縣市政府登記之陸資企業。
◆ 外國營利事業:指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自公告日起至 111年 3 月 25 日(星期五 17: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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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日週一至週五
上午9時至12時
下午2時至5時